2008年6月1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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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立过不赡养协议 子女赡养义务不免

张仙寿问:
  我有一亲戚由于子女较多,早年经济条件不好,在三女儿结婚时,两老没有给她任何财产,因为觉得愧对于她,当时曾书面约定,三女儿今后可以不承担赡养父母责任。如今两老疾病缠身,子女中只有三女儿条件稍好一些,两老想要求她承担一些赡养义务。问:这样要求合理吗?

  本报释疑:可以要求三女儿尽赡养义务。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,不得附加任何条件,不得任意放弃。也就是说,它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订立某种协议为前提。子女不得以订立了不赡养协议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,不是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,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。父母因为客观困难不能给子女一定财产,在主观上没有过错,不能以此为理由,承诺让子女放弃赡养义务。两老与三女儿作出的不赡养书面约定,既违反法律规定,也违背社会公德。因此它是无效的协议,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所以,两老可以要求三女儿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。